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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(7)
时间:2013-07-03 22:44  点击:
(  法学期刊约5篇 修订沿革 实务专题约1篇 法学文献约4篇 )
 
 
第六节 奖惩
  第五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,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。
(  法学期刊约2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)
 
 
 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监狱可以给予表扬、物质奖励或者记功:
  (一)遵守监规纪律,努力学习,积极劳动,有认罪服法表现的;
  (二)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;
  (三)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;
  (四)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,有成绩的;
  (五)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,有一定成效的;
  (六)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;
  (七)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。
 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,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,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,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,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。
(  部门规章约3篇 法学期刊约5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7篇 )
 
 
 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,监狱可以给予警告、记过或者禁闭:
  (一)聚众哄闹监狱,扰乱正常秩序的;
  (二)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;
  (三)欺压其他罪犯的;
  (四)偷窃、赌博、打架斗殴、寻衅滋事的;
  (五)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,经教育不改的;
  (六)以自伤、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;
  (七)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,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;
  (八)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。
 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。
 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  部门规章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 法学期刊约6篇 修订沿革 实务专题约1篇 法学文献约7篇 )
 
 
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
 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,依法从重处罚。
( 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 法学期刊约3篇 修订沿革 实务专题约2篇 法学文献约1篇 )
 
 
  第六十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,由监狱进行侦查。侦查终结后,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,连同案卷材料、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。
(  法学期刊约2篇 修订沿革 实务专题约2篇 法学文献约1篇 )
 
 
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
 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,实行因人施教、分类教育、以理服人的原则,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、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。
(  法学期刊约2篇 修订沿革 )
 
 
 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、道德、形势、*策、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。
(  法学期刊约1篇 修订沿革 )
 
 
 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,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、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,经考试合格的,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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