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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决定(2(21)
时间:2013-07-03 22:44  点击:
 
  “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,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,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。
 
  “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,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。
 
  “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,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,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。
 
  “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,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,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。
 
  “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,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。
 
  “第二百八十八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。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,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,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,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。
 
  “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。
 
  “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。”
 
 
  一百一十一、第九十九条、第一百二十六条、第一百二十七条、第一百三十二条、第一百四十六条、第一百六十六条、第一百七十一条、第一百九十二条、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引用的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。
 
 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及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。
 
 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 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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